深圳注冊公司資本要求
2021-12-02 10:13:44
深圳注冊公司的資本要求?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為公司經營需要提供或承諾的資金總額。公司股東僅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其承擔的最高限額為公司注冊資本。
深圳注冊公司的資本要求?
1.公司注冊資本無需一次性繳納。
目前我國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度,意味著注冊資本無需一開始就繳足,而是可以在承諾的期限內(一般為10-20年)繳納,大大減輕了公司注冊的資金壓力。
2.公司注冊資本應參照行業資質要求。
比如互聯網公司申請ICP營業執照時,ICP營業執照要求公司注冊資本在100萬以上;天貓對于大多數品類的常駐商戶標準也在100萬以上。其他資格/資格要求,參照行業一般慣例。
3.注冊資本越大,風險/責任越大。
比如一家注冊資本100萬的公司,管理不善,欠了1000萬外債。股東最多只需要用他出資的100萬來承擔責任,超出部分與他無關。但如果這家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元,那么它就要承擔1000萬元的全部責任!
所以注冊資本越大越好。大多數互聯網企業家采取股權融資的方式。最重要的是股權比例,不是注冊資本。根據你的實際情況,設定合理的注冊資本是最明智的選擇。
萬世匯集團為您提供公司注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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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方案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為積極穩妥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
按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推進公司注冊資本和其他登記事項改革,推進配套監管制度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服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2)總體目標。
通過改革公司注冊資本等注冊事項,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控制,降低進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加快市場主體發展;通過改革監管體制,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加強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率;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開,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3)基本原則。
1.方便高效。按照條件適當、程序簡單、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請人注冊市場主體。鼓勵投資創業,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登記效率。
2.規范統一。對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一的登記程序、登記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規范登記條件和登記材料,減少對市場主體自主權的干涉。
3.寬嚴相濟。在放寬注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完善配套監管體系,加強市場主體監督管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寬松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是放寬市場準入管制,有效優化營商環境。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購登記制度。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繳的股本總額(即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主約定其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和繳納情況。公司股東(發起人)對出資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注冊資本的注冊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特定行業最低注冊資本的決定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公司設立時不再限制全體股東(發起人)的初始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全體股東(發起人)貨幣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股東(發起人)足額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是工商登記事項。注冊公司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對實行注冊資本認購登記制度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公司、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另行研究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修改前,現行法規暫時執行。
已申請辦理出資登記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和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法人實施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積極研究探索新型市場主體工商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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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檢制度改革。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股東(發起人)繳納的出資額和資產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的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告知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情況。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載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并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備案狀態;超過三年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永久將其記錄在經營異常名錄中,不允許恢復正常記錄狀態,并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改革個體工商戶年檢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
探索實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制度。
(3)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可以提交該地的合法使用證明進行登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地方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方便市場主體準入、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可以自行作出具體規定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四)實行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注冊管理。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行國家統一標準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包含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廣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證等電子注冊管理模式,提升市場主體注冊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
三、嚴格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市場秩序。
(一)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國家企業法人信息資源庫為基礎,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支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市場主體的登記、備案和監管信息。按照規定向企業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取資質許可信息;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取得資質的許可信息可以按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公示內容是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加強公示制度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公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2)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將未在規定期限內公開年度報告且無法與注冊地(經營場所)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深入推進“黑名單”管理應用,健全以約束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責任人為主要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聯動應對機制,各相關部門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且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地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購義務、存在欺詐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以今后可能采取的各種方式嚴格審查或限制其在華投資。
(3)加強司法救濟和刑事處罰。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責任,區分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的民事權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工商登記過程中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或者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糾紛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司法救濟。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利害關系人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請工商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在懲治和震懾犯罪行為中的作用。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法懲治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4)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和自律作用。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職能,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員等專業服務組織作用,加強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管。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糾紛。積極培育和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持信用評級發展,提供客觀公正的企業信用信息。
(5)加強企業自我管理。注冊資本認購登記制度的實施涉及公司基本制度的調整。公司應完善自我管理方法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的監督作用,強化主體責任。公司股東(發起人)應正確認識注冊資本認繳責任,作出合理的認繳承諾,嚴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履行實際出資責任。
(6)加強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管。要加強對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行為的監管,大力推進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執法,加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加強商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嚴厲打擊傳銷,嚴格規范直銷,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各部門要在職能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聯合管理的工作格局,提高監管效能。
(七)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管理。根據投訴、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市場主體注冊地(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應當符合特定條件的住宅(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違法建筑或者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土地、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的事項,由許可審批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涉及部門多、覆蓋面廣、政策性強。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各方合力協調推進的工作機制改革。調整充實一線登記窗口人員力量,確保登記便捷高效。相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監管制度,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加強后續監管。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用信息公開機制和案件調查移送機制,強化協同監管。上級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協調推進改革。
(2)加快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提高市場主體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整合和服務能力。按照“物理分散、邏輯集中、差異屏蔽”的原則,加快構建統一規范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建設集中統一的本地區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為本地區實施改革的前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優化完善工商登記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記管理業務平穩過渡。相關部門要積極推進政務服務創新,建立市場化部門協同辦理政務的工作機制和技術環境,提高政務服務綜合效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和電子營業執照等信息化建設的實施提供必要的人員、設施和資金保障。
(3)完善法律保障。積極推進商事登記統一立法,加快完善市場準入和監管法律法規,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場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國務院的部署,開展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工作。
(4)注重宣傳引導。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解讀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政策,及時回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引導社會正確認識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和股東出資責任的重大意義,充分認識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廣泛參與信用體系建設,在全社會形成理解改革、關愛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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